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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管理局对荷兰皇家航空公司飞机适航证过期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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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确凿消息称:近日,华北管理局对荷兰皇家航空公司飞机适航证过期实施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这是华北管理局今年对外航实施的首例行政处罚。

  2014512日,华北管理局监察员在首都机场做停机坪检查时,发现执行阿姆斯特丹—北京—阿姆斯特丹的荷兰皇家航空公司KL897航班、注册号为PH-BFF的波音747飞机的适航证已过期一个多月(有效期至201444日),严重违章。鉴于事件的严重性,华北管理局及时行政约谈了该航空公司的驻华站长、副站长,指出了该公司违反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相关规定及中国民航规章的行为,要求公司及时进行纠正。该航空公司驻华负责人表示,将立即向总部传达局方的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华北管理局依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第31条、中国民航规章《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第129.63条款、民航局《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华北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民航相关规章和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进一步加强对外航的运行监管,推进辖区外航监管系统建设,促进外航运行安全平稳。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携带航空器适航证;第三十一条规定: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发给或核准的适航证。《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第129.63条规定:违反CCAR-129部运行规范,被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为影响运行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