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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外交信袋及行李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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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 外交信袋占用每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第四十七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